走投無路時還有路嗎:細胞療法的擴展使用與恩慈療法途徑

當標準治療用盡,門是否就此關上

在腫瘤科或罕見遺傳疾病的診間,醫師有時會說出最難開口的一句話:標準治療已經用盡,目前沒有更多證實有效的選項。對患者與家屬而言,這往往不是結束,而是開始在網路上搜尋一切「還有沒有別的辦法」。細胞與基因療法因為在血液腫瘤等領域出現過令人矚目的個案反應,自然成為許多人在絕望中鎖定的方向。問題在於,當一項療法尚未取得常規核准,「想要」與「能合法取得」之間,隔著一整套監管與倫理的設計。本文要談的擴展使用(expanded access)與恩慈療法(compassionate use),正是這套設計中專門為「無路可走」保留的一扇窄門——但它窄,有原因,因為每一道收緊都是用過往的教訓換來的。

擴展使用是什麼:它連的是「已在開發中的藥」,不是「任何想要的療法」

在美國,擴展使用(過去常稱同情使用)的法源是《聯邦法規彙編》21 CFR 312 的 Subpart I。它的前提是:一項藥品或生物製劑正處於正規的臨床試驗或上市許可申請程序中,其早期資料已顯示一定程度的潛在效益,且針對的是嚴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同時,患者不符合現有試驗的收案條件,也沒有可比較的替代療法。關鍵在於,擴展使用連接的是「已經在監管軌道上開發的產品」,而非任何個人或診所自行聲稱有效的製劑。每一件個案申請原則上需經贊助廠商同意、具備倫理審查,並由 FDA 就個案進行審視(單患者緊急使用可事後補件)。這意味著,它本質上仍是受控的醫療行為,而非消費者的自由選購,產品的製造、檢驗與不良事件回報都仍綁在原有的開發計畫裡。

歐盟的恩慈療法與個案進口:同一念頭的另一套寫法

歐盟走的是相似的念頭、不同的制度。依《Regulation (EC) No 726/2004》第 83 條,會員國可在某項尚未取得上市許可、但已進入集中核准程序或第三期試驗的醫藥產品,用於治療慢性、嚴重失能或危及生命、且無滿意替代方案的病患群體時,授權其供應,這稱為恩慈療法(compassionate use)。實務上許多國家也允許「個案進口(named-patient basis)」,由醫師為特定患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自境外取得已在他國核准或試驗中的產品。無論哪種形式,產品本身都必須來自有正式開發與品質資料的來源,且由執業醫師在既有醫療體系內發起。它與「繞過本國監管去海外診所自費購買」,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前者是監管者明知並持續看著的例外,後者往往連誰在負責品質都無從查起。

「嘗試權」法案減少了把關,卻不等於更多保障

2018 年美國《Right to Try(嘗試權)》法案的通過,讓議題更複雜。該法允許符合條件、罹患危及生命疾病的成年患者,在藥品通過第一期試驗後、尚未取得核准前,直接向廠商取得試驗性產品,且不必逐案經 FDA 審查。表面上看,它把「最後一線希望」的天平向患者傾斜;但代價是,相較於擴展使用,嘗試權路徑下 FDA 不審視個案的安全與倫理安排,產品也未必具備足以支撐風險評估的數據。許多倫理與患者權益團體提醒,少了一層把關,並不等於多了一層保障;對細胞與基因療法這類作用機制複雜、長期風險未明的「活藥」,這點尤其重要,因為一旦施作,細胞會在體內存活、增殖甚至移行,事後難以撤回。

最大的混淆:恩慈療法不等於跨境到未核准診所買「活藥」

最需要澄清的誤解是:擴展使用與恩慈療法,絕不等同於「飛到某個國家、在未受本國監管的診所自費注射號稱幹細胞的製劑」。後者通常不在任何臨床試驗或上市申請軌道內,產品未經同儕審查的品質與安全資料支撐,施作場所也不受原居地主管機關持續監督。美國 FDA 多次明確表示,不把此類未證實的幹細胞介入視為「同情使用」,並曾對宣稱可治療多種疾病的診所採取法律行動;國際幹細胞學會(ISSCR)2021 年的指引也建議,不應在已註冊的臨床試驗之外施作未證實的幹細胞介入。換句話說,真正有法源、有把關的窄門,和沒有監管的市場,外觀可能都是「絕望中的希望」,本質卻天差地別,風險承擔者也從監管體系變成了單一個人。

誰適合申請、要付出什麼代價:一份現實清單

即便符合資格,申請擴展使用也不是零成本。潛在代價包括:療法可能根本無效,卻讓患者承受未知的毒性與副作用;治療期間的嚴密監測往往不如正式試驗完整,不良事件可能不被系統性蒐集;更重要的是,接受擴展使用後,患者常因此不符合後續正式試驗的收案條件,等於關上了另一扇門。因此負責的醫療團隊通常會先做一件事:確認患者是否已諮詢過所有合適的正式試驗(可參考臨床試驗註冊平臺),並取得獨立的第二意見。對香港的患者而言,跨境就醫與境外產品取得還涉及本地先進療法產品規管與海關、保險給付等現實限制,決定前更應把這些成本攤開來看,而非只看「能不能用到」——因為能用到,從來不是評估一項療法的唯一問題,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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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Expanded Access》說明與 21 CFR 312 Subpart I 規定 · 歐洲藥品管理局(EMA)依 Regulation (EC) No 726/2004 第 83 條之「Compassionate use」指引 · 國際幹細胞學會(ISSCR)2021 年《Guidelines for Stem Cell Research and Clinical Translation》

免責聲明:本文為基於公開臨牀與科研資訊的綜合科普,僅供健康知識活動參考,不構成任何醫療診斷、治療建議或招攬。幹細胞治療等前沿療法在不同地區的監管狀態與適用範圍各異,具體方案請諮詢具資格的醫生並以官方監管機構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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